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孟津县**镇**村家中,多次容留郭某某、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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