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3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下午、12月15日下午、12月16日下午、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梁某某后,梁某某根据杨某某发送的定位信息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杨某某的出租屋,由杨某某提供毒品海洛因及吸毒工具锡纸和打火机,容留梁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26日杨某某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天乐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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