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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道**巷**号商服。2015年7月3日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9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路**街道**巷**号商服,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吸食毒品。

2. 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路**街道**巷**号商服,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3.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路**街道**巷**号商服,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黄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吸食毒品。

  4.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路**街道**巷**号商服,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广源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吸毒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黄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明

检察官:刘月莹

                                  2020年11月30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道**巷**号商服;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六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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