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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住蒲江县****社区**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5次在位于蒲江县**镇**路北段**号**栋**单元**号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8月18 日,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先后挡获熊某某、杨某某。经吸毒现场检测,杨某某、熊某某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11月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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