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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白菜,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街**号,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街**号**花园**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街**号**花园**栋**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付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街**号**花园**栋**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11月10日17时30分,民警在崇州市**街道**街**号**花园**栋**单元**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杨某某,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

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四人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中的残留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蒋雪柳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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