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镇(**乡)**村**组**号家中,容留陈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谢某某在其本人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公安局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整个诉讼阶段均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华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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