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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95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2********,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街道五里**五里**号。2011年7月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8月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行政拘留;2015年5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骆岗派出所行政罚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华润紫云府10幢3205室的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8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洁

2018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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