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南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平房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栋**户)。2010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4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3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一平房内,与刘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两人所吸食毒品由被告人杨某某提供。
2、2019年11月15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一平房内,与刘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两人所吸食毒品由刘某某购买。
3、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一平房内,与刘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两人所吸食的500元毒品由刘某某出钱,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购买。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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