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6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街道办**小区**栋**号。2018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2日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购买500元钱冰毒,邀约唐某某来自己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街道办**小区**栋**号的家中小卧室里一起吸食。
2020年6月15日15时许,杨某某邀约唐某某来自己家中吸食冰毒,杨某某微信转款400元给唐某某,唐某某拿出100元去购买了500元钱的冰毒,然后到杨某某家中二人共同吸食。
2020年6月20日12时许,杨某某微信转款500元给唐某某,唐某某拿出500元去购买了1000元的冰毒,然后到杨某某家中二人共同吸食。
2020年6月23日,杨某某电话邀约唐某某来自己家中吸食冰毒,两人将上次吸食剩下的冰毒吸完之后,杨某某又拿500元给唐某某去购买冰毒回来,然后二人在家中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因吸毒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复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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