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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路**街。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六次容留三人在双江自治县**镇**路**街自己的住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施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鲁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7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六组书证;

2.证人鲁某某、吴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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