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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社区**栋**层**房间,2005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20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开始租住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三四零二社区**栋**层朝南第*个房间,同时该房间内还居住着安某某(男,吸毒人员,另案处理)和王某某(男)。其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安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自己也多次参与吸食毒品。2020年08月09日0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和安某某在工地干活时,从其一个工友处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海洛因,之后两人一起回到杨某某租住房内,用之前在牙科医院购买的两只注射器将这100元的海洛因注射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3抓获经过;

4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5尿检报告;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彩英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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