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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4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室。199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吸食毒品,详述如下:

1.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提供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金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提供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陶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邀请吸毒人员钟某某到其家中吸食毒品,随后提供毒品给钟某某在其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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