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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马鞍新区**小区**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华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邀陶某某、刘某某前往其位于华某某马鞍新区**小区**室的租房内玩,陶某某提出要吸食毒品,并从身上拿出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陶某某将吸毒工具做好后,被告人杨某某与陶某某、刘某某三人在杨某某租房客厅采用“烫吸”方式吸食了毒品。不久,唐某某通过与陶某某联系后,也来到杨某某的租房中,并与杨某某、陶某某、刘某某一同吸食了毒品。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华某某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说明、户口抄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照片、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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