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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居住淮安市楚州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新城**城**公寓。2017年3月因吸毒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青云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吸毒人员涂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购买毒品麻古冰毒,通过微信先后两次转账人民币1400元(每次700元)给杨某某,当日19时许,杨某某在南昌县象湖新城COCO悦城公寓1116号房间两次微信转账给龚某某(另案处理),从龚某某处购得1300元麻古和冰毒交给涂某某,杨某某从中获利100元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涂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昌县象湖新城COCO悦城公寓2413号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和涂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19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昌县象湖新城COCO悦城公寓1116号房间再次容留谢某某和涂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19年1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昌县象湖新城COCO悦城公寓2413号房间容留孙某某吸食麻古、冰毒。

4.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昌县象湖新城COCO悦城公寓1116号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谢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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