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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左右至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其租住的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商都**房和**房,先后提供给卖淫女刘某甲、刘某乙、“小陆”、“小雅”等4人用于卖淫。卖淫女每次完成性交易后,被告人杨某某收取人民币50元作为好处费,被告人杨某某以此共获利人民币10350元。2018年4月13日22时许,卖淫女刘某甲在上述**号房内卖淫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卖淫女刘某乙在上述房子附近向路人招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到珠海市公安局小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簿、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安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于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

检察官助理:范凯颖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叁册,光盘陆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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