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王某某、张某甲,双方商议由杨某某在徐州市提供卖淫场所、介绍嫖客,王某某与张某甲进行卖淫, 卖淫所得双方五五分成。2019年12月27日至29日期间,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介绍,王某某、张某甲在杨某某租取的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平**房、**平**房先后向李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冯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胜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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