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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旅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03月0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牟取利益,利用自己在道真自治县****组经营“**旅馆”之便利条件,先后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李某某、覃某某等人在其**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多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淑礼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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