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6********,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籍地址:河南省柘城县皇集乡罗李村委一组***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站前路宇洋宾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在自己经营的梁园区站前路宇洋宾馆内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小姐1名,店内嫖客2名,被告人杨**到案以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杨**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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