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杨某某(妹),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街**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组**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姐),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街**号,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妹)、杨某某(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妹)因对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太白东路派出所民警白某某处理其与他人纠纷案件不满,于2020年9月3日11时许,和其姐姐被告人杨某某(姐)以及其朋友李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处罚)在太白东路派出所办案区向值班民警白某某询问案件处理情况时,因对白某某的回答不满意,杨某某(妹)采取暴力撕扯白某某衣服后摔倒,并叫喊“警察打人了”。因杨某某(妹)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白某某及该所副所长高某某、辅警等在对其依法制止时,杨某某(妹)采用脚踢、嘴咬的方式暴力对抗,并将白某某踹倒在地,致白某某受伤。被告人杨某某(姐)在此过程中亦对白某某进行撕扯,阻碍警察对杨某某(妹)实施控制,并将协助执行公务的辅警刘某某的双手抓伤,后两被告人被依法控制。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妹)在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信访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妹)、杨某某(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妹)、杨某某(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杨某某(妹)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杨某某(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妹)、杨某某(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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