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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63********,汉族,大学文化,大连**化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街**号**,经常居住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园*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8万元,并获得谅解。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时许,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园区大队民警王某某、事业编民警孙某某接到110指令,在大连市弘基书香园二期停车场靠近黄浦路出口处有人疑似酒驾并发生独立交通事故,后民警王某某、事业编民警孙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对该起事故的当事人被告人杨某某调查询问时,被告人杨某某用手击打孙某某面部,致孙某某左面部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龙

代理检察院:王海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经常居住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弘基书香园2期28号楼4单元302室,电话:1335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类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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