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镇**坪**村**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城与他人发生争执,经报警后,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城关分局九州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支某某及辅警曹某某、陈某某前往处警。在公安人员处警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拒不听处警民警劝阻及处置,并用头部撞击民警王某某腹部,且用双手抱住民警王某某的腿部,语言威胁声称“死在民警面前”,阻止民警王某某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支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刑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处候审。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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