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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其父亲杨某乙发生争执,后杨某乙报警。仙居县公安局横溪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指派民警泮某某等人到本县湫山乡杨家村陈村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不配合民警,威胁民警。过程中杨某甲使用手持菜刀威胁、用力推翻板凳等方式阻碍执法,在菜刀被其爷爷杨某丙夺掉后,处警民警对其进行控制时,杨某甲又用脚踢民警泮某某大腿。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接处警登记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例、工作证复印件、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王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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