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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汉族,于2020年6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上午,杨某甲因其子被同学殴打到淅川县荆紫关派出所要求民警出具伤情法医鉴定时,与民警陈某某发生争吵,民警薛某甲、薛某乙等人在劝说杨某甲过程中,杨某甲挥手将薛某甲正在录像的执法记录仪打落,致使薛某甲的唇部被执法记录仪碰伤,后民警时某某、杨某乙等人在将杨某甲口头传唤带至办案区时,遭到杨某甲反抗、辱骂,将时某某胳膊咬伤。经鉴定,民警薛某甲的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害人薛某甲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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