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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园**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24日广东省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3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于某某和证人方某某(均系本市天河区猎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安排,驾驶号牌为粤A3X***的绿色皮卡公务车至本市天河区东圃客运站附近的丽枫酒店接送国外回国的韦某某回其住处进行居家隔离。当日17时许,方某某驾驶上述公务车至本市天河区华穗路北往南公交车站对出路段时,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的母亲)在与于某某沟通过程中,杨某某徒手殴打于某某的头部及鼻子等部位,并拉扯其衣领及口罩等。于某某下车和杨某某进一步沟通时,期间,杨某某再次用脚踢于某某腹部等部位,导致于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其伤情已达轻微伤);同时杨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用脚踢打上述绿色皮卡公务车,导致该车右前门受损(经鉴定,损坏部位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同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 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

6、​ 视频录像、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等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储颖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812****。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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