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5银色雪佛兰赛欧轿车,为了接妻子和孩子打预防针,将车辆停放在太原市迎某某**街**卫生所院门前道路上黄色禁停标志线处,被交警程某某、和伟带领的辅警李某某巡逻此处发现后,对该违章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杨某某发现自己违章停车被执法人员拍照后,立即下车要求李某某删除所拍停车记录,被拒绝后杨某某情绪激动,对执法人员李某某进行辱骂、推搡、撕扯等行为抗拒执法。被多次警告无效,李某某遂对杨某某进行控制,遭到杨某某用手掐李某某颈部等反抗。当场致使李某某随身携带的对讲机、手机、便携式打印机、警用头盔被打落,李年年左侧颈部表皮损伤,警用反光背心损坏。在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杨某某方被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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