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庭。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冷家乡街上去买烟,途径冷家乡五家沟村新型冠状病毒劝导点处被工作人员劝返,在劝导点工作人员侯某某拍摄了一张工作照片后,被告人杨某某就威胁工作人员侯某某,要求删除照片,扬言不删照片就将侯某某弄死。见此情况,工作人员侯某某便向柑子派出所报警求助,在报警后,劝导点工作人员便告知被告人杨某某不要走,等到警察来在处理,这时被告人杨某某依然大吼说叫谁来也没有用,还捡起石头威胁工作人员,要用石头砸死工作人员,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其侄女包某某劝回到冷家乡溜石壁村2组。邻水县公安局民警何某某、辅警李某某、辅警谭某某接警后赶到冷家乡溜石壁村2组,在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后预对其进行口头传唤,但被告人杨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何思昂何某某、辅警李某某便上前对其进行控制,控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将民警何某某、辅警李某某抱倒在地,且对民警何某某、辅警李某某拳打脚踢,造成民警何某某右小拇指肌腱撕脱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警服左肩章损坏,造成辅警李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左右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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