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住德阳市罗江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罗江骑行回鄢家镇和平村5组,途经鄢回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检查,因杨某某未携带驾驶证,并且中午饮酒后驾车,担心被处罚,于是拒绝接受检查,驾驶两轮摩托车强行冲卡,致使民警易某某、辅警蒋某某受伤。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检查,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聪   

                检察官助理  廖 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03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