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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3时许,在德惠市**道街**饭店内,因被告人杨某某家人在饭店内发生争执并毁坏饭店财物,饭店经营者报警后,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民警出警,在民警处理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厮打民警,致民警樊某某面部划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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