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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湾里区*******自然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本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滋事,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西路与长麦路交叉口拦堵车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北郊派出所民警涂某某某、辅警程某某等接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处警。在向被告人杨某某表明身份后,劝说被告人杨某某离开机动车道无果,处警人员将被告人杨某某从机动车道抬到人行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嘴咬处警辅警程某某。后处警人员在带被告人杨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约束醒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涂某某某后肩;并用脚踢民警涂某某某的胸口。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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