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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苑**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苑小区**号楼前,民警梁某某、王某某及辅警张某某处理警情时,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梁某某摔伤,并致王某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梁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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