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2岁),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逮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镇**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2日2时27分,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第二派出所接到警情:有人在**小区闹事,望派出所予以查处。2020年12月22日2时40分至2020年12月22日2时52分期间,民警邓某某、布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人在出警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棋盘井第二派出所民警布某某与王某某分别打了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雅洁
检察官助理 李延龙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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