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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大路**号****单元**房。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3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喝酒后,乘坐502路公交车(车牌号粤C03*****)行驶至本市斗门区**镇**公交车站时,杨某某等人在疫情期间因不按规定佩戴好口罩,又不听从乘务员何某某的劝告,并用言语调戏乘务员。公交车司机陈某某见状停车,并让乘务员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坭湾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和坭湾派出所辅警邓某某接警后,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到场处理。当民警刘某某踏上公交车的台阶准备向司机了解情况时,杨某某突然用手从身后推撞民警刘某某,并用手将其往后拖拉。民警刘某某和辅警邓某某及时控制了杨某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岱武

检察官助理:莫家欣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一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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