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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 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松胜,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0时35分许,江门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餐厅门口和**火锅门口附近有一名女子被调戏,双方发生纠纷。接到警情通报后,**派出所辅警胡某某、李某某随即驱车往现场先期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未了解情况下对在场的执法人员进行无理质问、辱骂,因被告人杨某某与事情无关,执法人员要求其离开现场不要妨碍执行公务,在辅警胡某某打电话向江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的时候,被告人杨某某围着辅警胡某某不断纠缠和辱骂,并用手拍打辅警胡某某的胸部,辅警李某某见状上前制止,被告人杨某某见辅警拿手机拍摄,于是抢走辅警李某某用于拍摄现场情况的手机,在辅警李某某要拿回自己手机的时候,被告人杨某某用手肘撞击辅警李某某的胸部,并将辅警李某某的粉红色**手机摔在地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病历、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某某甲、刘某某、某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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