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幢**单元**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20时,被告人杨某某骑电动车带邵某某回南京市**路**号小区门口,疫情防控站点执勤民警徐某某依法对二人进行温度测量与出入证查验。在徐某某发现邵某某证件为空白,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时,杨某某从徐某某手中夺回出入证,并强行骑车闯卡。在遭遇徐某某拦截后,杨某某下车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某人体损伤达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徐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身体检查笔录、谅解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7.现场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华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70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