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路**酒吧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新村派出所接报警后,由民警陈某某带领协警到达现场处理警情,被告人杨某某不听民警劝阻,推搡出警民警陈某某和协警,脚踢民警陈某某。经鉴定,民警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新村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
3.电子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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