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与同在广元市第四人民医院赔护的王某某共饮白酒一斤左右后,在医院住院部**楼与医生文某某发生口角及抓扯,医院值班护士随即报警。当日22时24分,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西派出所民警林某某带领辅警何某某接到110指令后到广元市第四人民医院处置杨某某醉酒闹事的警情时,考虑到杨某某系醉酒状态,于是驾驶出警车辆护送醉酒人员杨某某及其女儿杨某某返回其在广元市利州区**办事处**村**组租住的房屋,在到达杨某某租住的房屋附近后,杨某某拒绝下车并阻碍民警离开,杨某某(女)随即将杨某某拉开,拉开后,杨某某再次扑到警车面前阻碍出警车辆驶离,出警民警林某某上前欲将杨某某拉开,杨某某一拳打在林某某嘴部,将林某某上嘴唇和鼻子打伤出血(经鉴定为轻微伤)。杨某某(女)再次将杨某某按在地上控制住,出警民警才得以离开。
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8时许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对被打伤民警赔偿医疗费2644.76元。被打伤民警对被打情况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拘留证、释放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董某某、柳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病情证明、伤情照片、法医检验鉴定;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对执法民警实施拳击,致执法民警口、鼻出血,经鉴定为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识到自己错误,能坦白犯罪行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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