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61948********,汉族,文盲,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济南市**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由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侯某某在本市槐荫区经二路附近因酒后与朋友黄某某发生冲突报警,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任某某等人出警赶至案发地点,在民警对现场进行处置过程中,侯某某、杨某某拒不配合询问工作,并对民警随意谩骂、纠缠,任某某等人在带离侯某某离开之时,杨某某上前阻挠民警带离侯某某并用手扇了民警任某某的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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