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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村,现住枣庄市峄城区**街道**号楼**单元**楼东户。2012年12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5时许,吴林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队员郭某某、邵某某等人在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村巡逻时,发现一名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吴某某电话邀约杨某某前来,杨某某到达现场后大声咋呼,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言语辱骂威胁,并用手推搡民警李某某、辅警邵某某,用手掐辅警郭某某脖子,在民警李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后,杨某某拒不停止,仍然叫嚣、辱骂,并意图开车冲撞现场民警、辅警。事发现场很多村民围观。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邵某某、郭某某陈述,证人褚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证言,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929****。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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