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30分许,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大邱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韩某某在静海区大邱庄镇长江道德克士店面南侧处置一起警情时,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辱骂出警人员,并使用自己的白色T恤抽打辅警韩某某腹部及右手臂。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