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9时许,广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黎某某、姜某某、查某某、唐某某到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家,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生效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后未支付给梁某甲、梁某乙的抚养费3000元,在执行时受到梁某某的同居女被告人杨某某用尖刀恐吓、跳楼威胁黎某某、姜某某、查某某、唐某某。执行过程中杨某某咬伤黎某某右手小拇指,唐某某手背被擦伤,杨某某严重妨害广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执行职务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入所健康检查表、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申请执行文书、法院执行文书、执行局工作人员证件、情况报告、情况说明、逮捕必要性说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现场检测报告;3. 证人梁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黎某某、唐某某、查某某、姜某某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4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4份、证据目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3张;证据目录、起诉书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