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81********,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侗族自治县,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88********,侗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侗族自治县,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住湖南省**市**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5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湘******皮卡车达乘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粟某某等人行驶至巧某某**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因超员被蒙姑派出所辅警赵某某、吕某某拦下,二人向杨某甲表明身份后要求杨某甲出示行车证和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杨某甲拒不配合,赵某某、吕某某准备将杨某甲带到蒙姑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粟某某等人对吕某某实施推搡、拖扯,阻碍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巧某某人民医院入院证明;2.证人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笔录,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随案移送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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