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0827199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公司**,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街**号,住本市**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在本市**路近**路人行道上,民警李某某、辅警殷某某等人将其拦下并进行执法时,杨某某拒不服从,拉扯辅警殷某某衣领并用力推搡殷某某致受伤,后在民警李某某、沈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控制时,杨某某暴力反抗并拉扯民警,导致民警李某某被拉倒在地以及民警沈某某受伤。后增援民警至现场将杨某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辅警殷某某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民警沈某某体表挫伤、左手中指指甲破裂、右手食指划伤,不构成轻微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李某某右侧第9肋骨折,右膝部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侧第8肋及右胫骨平台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对受伤民警、辅警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沈某某、殷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其在对被告人杨某某在人行道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制止、处罚时,杨某某拒不配合,暴力反抗致其受伤的经过。
2.证人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接警至现场增援,将被告人杨某某制服并传唤至派出所的经过。
3.案发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经过。
4.验伤通知书、受伤照片、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李某某、沈某某及辅警殷某某的伤势情况。
5.在职证明证实,民警李某某、沈某某等系依法执行公务。
6.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7.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元蓉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住处,联系电话: 158007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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