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北京建工太原***回迁项目部工地工人,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暂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楼。2012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5月26日因吸毒被华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30分, 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回迁楼工地北京建工生活区,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金胜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梁某某出警,在民警控制殴打他人的醉酒人员曹某某时,被告人杨某某质问民警执法并与民警撕扯、抓伤民警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工作证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娟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