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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排**号,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0点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肥城市泰临路天桥路口西侧时,因逆向行驶被驾驶鲁*****警号车巡逻的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杰、孙建忠等人发现,民警示意杨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并驾车逃离。后民警驾车追赶至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地税局小区西侧桃园街路东,发现杨某某车辆停放在路边,再次要求其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某仍然拒不配合,驾驶车辆将警车撞开后逃离,致鲁*****警号车辆损坏,维修费用共计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苑森森

检察官助理 张  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逮捕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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