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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村。2019年10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被拘役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北门红绿灯,在南侧道东由南向北的直行车道上睡着,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与红旗派出所民警出警,杨某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驾车向后撞向号牌为黑A****警的宝骏黑5****警车,后驾车向前撞向号牌为黑0****警的警车。经鉴定,两辆警车受损价格共计人民币1985元。

经侦查,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出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徐某某、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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