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14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 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皖霍邱人,户籍所在地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路**家园**栋**室。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杨某某哥、嫂死亡。杨某某父母对该事件有不同认识.
2018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随其父母、亲友等十余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安徽省信访接待中心门前,通过拉横幅、“端遗像”、“穿孝服”、“戴孝帽”等破坏公共秩序的方式,制造声势,借此引起关注。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派出所民警胡某某等人前往处置,期间,受到杨某某等人的阻挠、推搡。在警民警对杨某某等家人进行劝阻带离时,杨某某将民警胡某某右侧胳膊大臂内侧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图、辨认材料;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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