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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原籍。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M28***的小汽车由梅州市丰顺县汤坑路往风度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丰顺县汤坑镇五一路与汤坑路交界路口时,遇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执法检查,杨某某便欲准备逃离,杨某某先是退车,在退车过程中其驾驶的汽车撞到正在路上正常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以及停放在路边的粤MC9***号牌小汽车、粤M5R***号牌小汽车,执勤民警上前要求杨某某下车接受调查,杨某某又驾车加速往前方驶去,冲向前来支援的执勤民警,后被民警躲开,在前方执勤的民警见状则用铁栏在前方设置路障,杨某某便驾车将铁栏撞开,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群众和执行职务的民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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