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送外卖经过昆明市官渡区**路与**路交叉口时因闯红灯被交警拦下,在处理闯红灯违法行为时,被告人杨某某不愿意配合,并推搡协警徐某某,在执法人员对其制服过程中其暴力反抗,致使谢某某受伤,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的伤进行伤情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交警和辅警在执行公务,拒不配合,使用暴力阻碍执法,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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