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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2********,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住陆丰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投案自首,同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7日15时许,**边防派出所民警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接警后到本市**镇****路口的地方查处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运载海砂的拖拉机时,当某某己被公安民警控制后便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吴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吴某乙、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棍、铲子等工具到达现场,到现场后,杨某某及吴某甲、朱某某、刘木花、刘某乙、王某某等人采用威吓、殴打、抢走DV记录仪等方式阻碍执法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执法民警某某乙、某某丁、某某丙、某某戊、某某己不同程度受伤,警服、警车、DV执法仪等物品不同程度受损,某某己等非法运载海砂的涉案人员脱逃。经鉴定,某某乙、某某丙、某某戊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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