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0*******,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乡**村**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罚款2000元和记分12分,暂扣驾驶证。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昌花,贵州名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经检验,杨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10.59mg/100ml)驾驶粤S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区**路**红绿灯路口时,车身左侧与被害人欧阳某某驾驶的粤S5****号牌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欧阳某某报警处理,东莞市公安局东城交警大队接报后派执法人员谭某某、谢某某到场处理。执法人员到场后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车的行为,遂于现场勘察完毕后,带其到东华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期间,杨某某不配合执法,打了谭某某一个耳光,并踹了谢某某一脚。
2020年2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欧阳某某驾驶的粤S5****号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为4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工作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谭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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